春節(jié)過后,正是房屋租賃高峰期。對于房東來說,是否能夠按時全額順利地收到租金、房客是否安全合法使用房屋、租賃合同到期后能否順利收回房屋,是最需要關注的問題。密云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,法院支持了房主要求失聯(lián)房客支付“空置期間”房租的訴求。
2020年11月29日,經(jīng)口頭協(xié)商,小王從谷先生處租賃房屋。自2023年9月起,小王開始欠付房租,谷先生多次索要,小王均未支付。在此期間,小王告知谷先生,他要回老家生活一段時間,回來后繼續(xù)使用房屋。但此后小王并未返回。自2024年3月起,小王開始拒接谷先生電話,且不回復信息,谷先生與小王失去聯(lián)系。但小王尚有衣服、物品留在租賃房屋內。谷先生訴至法院,要求判令小王支付欠付的租金。在法院審理期間,小王經(jīng)多次傳喚,也不到庭參加訴訟,法院在與他電話聯(lián)系時詢問他對遺留在租賃房屋內個人物品的意見,小王明確表示他無法清理個人物品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谷先生與小王雖然未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,但是根據(jù)在案證據(jù),可以認定谷先生與小王就租賃案涉房屋事宜達成了口頭租賃合同。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應屬合法有效。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。
小王欠付房屋租金,谷先生有權要求其給付。關于欠付數(shù)額,經(jīng)與小王電話聯(lián)系,小王認可租金為每月900元,鑒于小王明確表示,其不予自行清理個人物品,谷先生要求自行收回房屋,法院不持異議。
綜合考慮小王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時間、小王回老家前明確表示還將返回繼續(xù)使用房屋的情況以及谷先生清理房屋尚需必要的時間,谷先生要求房租計算到2024年11月30日,法院對此予以支持。
主審法官表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二條規(guī)定,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,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;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第五百六十五條規(guī)定,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終止履行;已經(jīng)履行的,根據(jù)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,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,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。
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,租客欠付租金且失聯(lián),房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,收回房屋。但需盡到謹慎注意義務,至少應當做到以下幾點:
1.以適當方式通知對方在指定的期限內自行清理物品,及時騰退房屋,如果怠于履行騰退義務,房東將采取措施清退。
2.租客未按照指定時間騰退,房東在清理租客遺留物品時,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關證據(jù),以免引起財產(chǎn)丟失等糾紛。可以采取全程錄音錄像或者請派出所民警、物業(yè)和鄰居在場見證、公證機關公證等方式保存證據(jù)。
3.對于清理出來的租客物品,除非在租客明確表示不要的情況下,應當妥善保管,由此支出的保管費用可以要求租客承擔。
(記者 安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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