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標題:為主播打賞數萬元還能否要回?
【案例苑】
●案情:秦某是某直播平臺點歌房的男主播,頗有人氣。王某在秦某直播間經常與其互動,慢慢建立起男女朋友關系。后秦某的人氣逐漸下降,為幫助其增長點歌房業(yè)績,王某在直播間為秦某付費點歌,累計充值8.9萬元。2024年,雙方因感情破裂結束戀愛關系,王某要求秦某返還其在直播間花費的款項。多番協商未果,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,要求秦某返還點歌充值款。
秦某辯稱,王某自愿在歌房下單點歌,款項歸歌房所在網絡平臺所有,其并非直接收款人,無須返還點歌費。
●判決:法院審理認為,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之一是獲益無法律依據。原告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自愿在歌房充值點歌,系正常網絡消費行為,王某應對其充值行為負責。同時,原告王某充值點歌,實質上是與直播平臺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,而秦某從歌房處獲得的收入來自直播平臺間的收益分成,與原告王某并無直接法律關系,秦某不構成不當得利。綜上,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。目前,該案判決已生效。
●說法:近年來,網絡直播發(fā)展迅速,網絡主播這一職業(yè)吸引眾多人投身其中。由于網絡直播往往涉及帶貨、充值打賞等消費行為,相關經濟糾紛也隨之增多。
用戶通過網絡直播平臺給主播充值打賞,此時用戶與平臺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,系一種商業(yè)消費行為。在不違反法律法規(guī)強制性規(guī)定、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前提下,應認定充值打賞行為有效。本案中,王某為成年人,但是,未成年用戶的充值打賞行為若與其年齡、智力水平不相適應,在未得到父母等監(jiān)護人追認的情況下,應認定為無效;充值打賞者與主播發(fā)展為婚外戀人關系,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主播,違背公序良俗,應認定贈予為無效。網絡直播豐富了人們的日常生活,但用戶在觀看網絡直播時,要警惕“溫柔的陷阱”,理性消費。
(本報記者王金虎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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